月例會

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月例審查會討論修訂

第一條 宗旨

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以服務會員,提倡蘭科植物之品種改良,提升栽培品質,受理會員提出申請之銘蘭予以審查評鑑,建立檔案資料,以推介國內外之蘭花栽培者,並進而確立我國蘭花在國際上之地位。

第二條 組織

  1.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2. 二.本會設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審查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3. 三.本會區分嘉德麗雅蘭、仙履蘭、蝴蝶蘭及其他蘭屬等四組,組長由副主任委員兼任,各審查委員依其專長須至少參加
    一組。
  4. 四.本會設見習審查員若干人,須為本會會員,由各組委員二人推薦經本會同意後任用之。
  5. 五.審查委員及見習員之任期,至新任理事會產生新任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6. 六.本會得另聘終身榮譽審查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7. 七.本會設置執行秘書若干人,由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秘書處派任,綜理行政事宜。
  8. 八.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及副執行長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綜理行政事宜。

第三條 審查委員之資格、責任與義務

  1. 一.審查委員之聘任應以曾任本會歷屆審查委員者為限。
  2. 二.審查委員及見習審查員應出席本會主辦或協辦之審查會,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請假,連續請假四次或一年
    累計請假超過六次者,得予以解聘。
  3. 四.終身榮譽審查委員應以曾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以上或連任三屆審查委員以上者為限。
  4. 五.審查會由主任委員任審查長,主任委員因故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之。
  5. 六.審查會應分組進行,各組由組長主持,組長因故未克出席時,應由組長代理人主持之;各組每次應有五人或五人以上之
    審查委員出席。
  6. 七.審查委員出缺時,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擇優推介。
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月例審查會討論修訂

第一條 審查

  1. 一、審查得於本協會主辦或協辦之蘭展進行之。
  2. 二、本會每月舉辦定期審查會,但特殊情況時,經主任委員之同意,得變更之。
  3. 三、蘭展或定期之審查會各組須於展場擇優予以審查並授予各類獎項。

第二條 審查辦法

  1. 一.審查會分資格審查與分數審查二階段進行
    1. (1)各組審查委員得於進行各階段審查程序前,就該組受審個體提出討論。
    2. (2)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先逐一審核受審之蘭株是否合於審查規定或接近授獎水準,以該組全體出席委員表決過半數為合格。
    3. (3)第二階段分數審查,就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依序進行評分審查,審查委員依評分表各自判斷評分,並於評分表上簽名以
      示負責。
  2. 二.記錄員應依據審查委員評分結果詳實記錄,並計算求取其平均值,以四捨五入法求至小數第一位。
  3. 三.審查委員若其評分與平均值相差超過三分以上時,應說明其評審理由,且偏離平均值超過5分以上之該份評分結果不列
    計算,就其餘者重新計算作為正式得分。正式得分如超過86分,為求慎重,該組主持人得要求審查長加入討論。
  4. 四.每件審查評分中,給予最高分與最低分之審查員均應說明其評審理由。
  5. 五.審查過程中,審查長對受審個體有疑義,或認為其得分偏高或偏低時,得陳述理由,要求該組審查委員重新進行評審程
    序,但以一次為限。
  6. 六.審查結束後,審查表須經各組主持人及審查長之簽證後生效。

第三條 審查評分結果,小數點以下以四捨五入法取其整數值,依下列等級授獎

  1. 一.GM金牌獎(Gold Medal) 90分以上。
  2. 二.SM銀牌獎(Silver Medal) 80~89分。
  3. 三.BM銅牌獎(Bronze Medal) 75~79分。

第四條 受審花除依第三條之方法評分授予獎項外,得依下列法則評審出AD、AQ、CCM、CHM、CBR、JC、AD等獎項

  1. 一.AD(Award of Distinction)卓越育種獎
    ◎授獎辦法:
    1. 1.此獎授與在育種上有創新價值之品種,而非授與該品系之某一個體。
    2. 2.此獎是為了表彰其在育種改良上超越前人的重要成就,故如展出者與育種者非同一人時,必須同時授與二者該獎。
    3. 3.此獎須經評審團成員2/3以上同意後方能受與。
    4. 4.評審團不須記錄其分數高低,但須記錄其獲獎理由或其特殊性狀所在。
  2. 二、AQ ( Award of Quality )傑出品質獎
    ◎授獎辦法︰
    1. 1.此獎專授與人工育種培植之原生種或雜交種。展出者必須標示其親本之個體名及其育種者。
    2. 2.展出者須至少使用10個同一交配之不同個體或不同的花序,其中至少須有一株曾於近二年內由本會受獎。
    3. 3.此獎是為了表彰其在育種改良上超越前人的重要成就,故如展出者與育種者非同一人時,必須同時授與二者該獎。
    4. 4.此獎須經評審團成員2/3以上同意後方能授與。
    5. 5.評審團可不須記錄其分數高低,但應記錄其獲獎理由及其特殊價值。
  3. 三.CCM(Certificate of Cultural Merit)栽培獎(80分以上);CCE(Certificate of Cultural Excellence)卓越栽培獎(90 分
    以上)。
    ◎授獎辦法︰
    1. 1.此獎授與之花株須極為健壯,且花朵數須夠多。
    2. 2.參展者須栽培該植株6個月以上。
    3. 3.送審或參展必須為全植株,不可以切花形態送審或參展。
    4. 4.該獎之授與須依栽培獎記分辦法評分,並至少得到80分以上方能授與。
    評分表︰
    評分表
  4. 四.CHM(Certificate of Horticultural Merit)園藝特殊價值獎(80分以上)。
    ◎授獎辦法︰
    1. 1.該獎專授與栽培及開花良好之原生種或天然雜交種,其在某方面具傑出表現而具有特別之園藝價值者。
    2. 2.該植株相較於其他個體須具明顯的特徵或性狀。
    3. 3.送審或參展必須為全植株,不可以切花形態送審或參展。
    4. 4.植株依據評審辦法評分超過80分以上者方授與此獎。
    5. 5.授獎記錄尚須載明完整之植物分類學名及其原產國。
    6. 6.同一次審查不可同時授與CHM與CBR。
    7. 7.若該個體名稱有疑義或尚未能確定時,該授獎將為暫時性待經學術單位鑑定後方正式認可該項紀錄。惟出品者須於
      一年之內送交學術單位鑑定。若一年之內未獲鑑定或無法證明其仍在鑑定程序中,將取消其授獎。
    評分表︰
    評分表
  5. 五、CBR(Certificate of Botanical Recognition)植物特殊價值獎
    ◎授獎辦法︰
    1. 1.該獎專授與栽培及開花良好之原生種或天然雜交種,其為珍稀、罕有、並具教育意義者。
    2. 2.該植株於植物分類上之同種個體先前全無相關之授獎記錄。
    3. 3.送審或參展必須為全植株,不可以切花形態送審或參展。
    4. 4.該植株不須具有特別之園藝價值。
    5. 5.植株授與此獎時須經評審團成員 2/3 以上投票通過並不須考慮其得分高低。
    6. 6.授獎記錄尚須載明完整之植物分類學名及其原產國。
    7. 7.同一個體接受審查不可同時授與CHM與CBR。
    8. 8.若該個體名稱有疑義或尚未能確定時,該授獎將為暫時性,待經學術單位鑑定後方正式認可該項紀錄。惟出品者須於
      一年之內送交學術單位鑑定。若一年之內未獲鑑定或無法證明其仍在鑑定程序中,將取消其授獎。
  6. 六、JC(Judges Commendation)評審推薦獎
    ◎授獎辦法:
    1. 1.該獎可授與單一個體或某族群之植株或切花之花序。
    2. 2.該個體於性狀上須有特殊之表現或鑑諸以往文獻,無相近可參考資料者。
    3. 3.此獎須經評審團成員3/4以上同意後方能授與。
    4. 4.評審團不須記錄其分數高低,但須記錄其獲獎原由。

第五條 審查費用

以授獎株數計算其審查費用,於審查記錄生效後於當日內繳交,逾期取消其授獎資格。
  1. 一、G.M. 金牌獎,每株新台幣壹萬元
  2. 二、S.M. 銀牌獎,每株新台幣參仟元。
  3. 三、B.M. 銅牌獎,每株新台幣壹仟元。
  4. 四、A.Q. 傑出品質獎,每族新台幣參仟元。
  5. 五、C.C.M. 栽培獎,每株新台幣參仟元。
  6. 六、C.H.M. 園藝特殊價值獎,每株新台幣參仟元。
  7. 七、C.B.R. 植物特殊價值獎,每株新台幣參仟元。

第六條 授獎植株之登錄

受獎植株應已向RHS(英國皇家園藝學會)完成登錄,若未登錄應於一年內完成登錄手續,並將登錄結果送交本會核備,否
則註銷其授獎;其已繳交之審查費用概不退還。

第七條 迴避原則

審查委員其個人、家屬或合夥人申請送審之蘭株,該審查委員應予以迴避,不得參加該蘭株之審查。

第八條 授獎記錄

  1. 一.授獎蘭株應確實以公分記錄其水平、垂直之自然展開花徑(natural spread),花被(perianth)各部及花莖 (stem) 之尺寸及該
    植株(plant size)之大小,並簡潔客觀說明其色澤及特性。
  2. 二.授獎花由本會拍攝數位照片一式3份;1份由本會存查、1份交予授獎花之花主、1份交編輯委員會。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送理事會備查後施行之;其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