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環署化字第1118100504號
附件:如文
主旨:硝酸銨作為農業目的用途之使用者,得於購買時出示證明資料採實名登記,販賣業者須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
記錄運作量及每月申報,並配合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之不定期查核,請查照。
販售名單:https://reurl.cc/KpARdq
詳見附檔
環保署函文.pdf